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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複 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 告 乙○○

丙○○○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