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9號原 告 高雄縣美濃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複 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被 告 乙○○
丙○○○上2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