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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5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傳中律師

李宏文律師被 告 甲○○

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8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裁判日期:20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