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1號原 告 建忠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乙○○
參 加訴 訟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鄭美玲律師陳景裕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行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雪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