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3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汰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興達發電廠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439 號請求退還溢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733,46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榮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