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7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雄八五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建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59,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13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壹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