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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3 年重訴字第 4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七0號

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複代理人 方春意律師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另候核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家宏

裁判日期:200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