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486號上 訴 人 金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486 號確認拍賣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37,9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