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丁○○
丙○○甲○○上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被 告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蔡東賢律師郭念慈律師複 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