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勞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 告 丁○○

丙○○甲○○上 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被 告 聯成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蔡東賢律師郭念慈律師複 代理人 戴仲懋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黃呈熹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淑娟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裁判日期:2006-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