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3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被 告 高雄市楠梓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坤展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 人 林岡輝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94年12月23日上午9 時55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提出下列證據資料:⑴原告應提出請求被告應給付93年度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之依據。⑵被告應提出原告93年度之考績考核結果及被告給與工友考績獎金、年終獎金之法令依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劉傑民法 官 曾鴻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