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良欽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勞訴字第40號履行調解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7,46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