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 甲○○
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德氣體有限公司因94年度勞訴字第75號給付資遣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