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315號聲 請 人 蔡昌宏關 係 人 遠東複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遠東複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董事會決議解散,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95年2 月7日發函准予備查在案。因該公司尚有部分債務未處理完竣,致聲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爰聲請展延清算期間
6 個月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