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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司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即世百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世百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世百公司)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滯欠罰鍰新台幣(下同)4,082,963 元,惟相對人即世百公司清算人甲○○未續行清算事宜,爰依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2條規定,聲請解任清算人,並選派全體股東為清算人等語,並提出高雄關稅局處分書為證。

二、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113 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82條前段規定,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三、經查,世百公司於民國89年8 月間經全體股東決議解散,並選任相對人為清算人,相對人因此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姓名、八十九司九五字第37038 號函准予備查,相對人另於89年11月間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本院於89年12月16日以八十九高貴民金八十九司九五字第52988 號函,就世百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嗣聲請人以相對人未將滯欠之關稅罰鍰4,082,96

3 元列入清算即聲報清算完結顯有違法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清算完結,准予備查」之決定,經本院於90年11月9 日以九十高貴民金八十九司九五字第53843 號函覆聲請人稱:

公司清算完結,經向法院聲報准予備查,在性質上屬於非訟事件,該備查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稅捐機關不待法院撤銷准予備查之裁定,即得對該公司追繳欠稅或補徵稅款及處罰等語,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89年度司字第95號呈報清算人卷,核閱無誤。又因聲請人認世百公司清算期間之資產負債表漏列積欠之關稅罰鍰,相對人因此於92年5 月

9 日向本院陳報增列資產負債表之流動負債其他應付款4,082,963 元,並以清算人身分代理世百公司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經本院於92年10月7 日以92年度破字第31號駁回聲請,亦有相對人陳報更正狀及本院92年度破字第31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6至30頁),則相對人於本院就世百公司清算完結准予備查後,仍以清算人身分具狀更正世百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將關稅罰鍰增列為流動負債,且依公司法第

113 條準用第89條第1 項規定,以公司資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為由,以清算人身分代理世百公司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難認相對人未續行清算事宜,本院認尚無解任相對人擔任世百公司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裁判案由:解散清算人等
裁判日期:2005-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