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簡字第16號原 告 丙○○ 甲○○被 告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教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1月14日上午9 時50分,在本院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第2庭法 官 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文裁判案由:給付教養費用等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