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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河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2002年8月29日(2002)大民一初字第218 號民事判決書、湖南省邵陽市公證處(2005)邵證字第116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南核字第027471號證明之原本。

二、湖南省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0000年0 月00日生效證明書、、湖南省邵陽市公證處(2005)邵證字第117 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4)南核字第027472號證明等文件之原本。

(亦即:聲請狀所附之文件,請提出原本,而非影印本。)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日期:2005-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