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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137號聲 請 人 甲○○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2004)丹民一初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書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之公證書。

二、上述判決書及公證書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證明。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苙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附註:檢還江蘇省丹陽市人民法院(2004)丹民一初字第1776號民事判決書正本1份。

裁判日期:200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