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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詹月齡右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2004)長民初字第二二三號民事判決書之離婚生效證明書(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郭佳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日期:2005-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