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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家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薛來福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確定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裁定命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裁定正本並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送達聲請人,惟迄今未據補繳裁判費用,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黃苙荌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綉美

裁判日期:200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