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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聲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聲字第253號聲 請 人 乙○○上聲請人請求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湖南省邵陽市人民法院判決與甲○○離婚之(2005)大民一初字第318 號民事判決書正本、生效證明書(均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及聲請人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麗紅

裁判日期:2005-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