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01 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李亭萱律師被 告 己○○
丙○○
醫院住院病歷室乙○○丁○○戊○○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2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