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01 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敏澤律師

李亭萱律師被 告 己○○

丙○○

醫院住院病歷室乙○○丁○○戊○○前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鄭美玲律師複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屬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2 月21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乃昇

裁判日期:2006-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