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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高雄縣榮民服務處訴訟代理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同原證號大陸書公證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