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律師被 告 高雄縣榮民服務處訴訟代理人 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同原證號大陸書公證正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國忠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