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自首案件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無效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