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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 月12日下午2 時5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自首案件之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國忠

裁判日期:2006-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