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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6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寶蓮律師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宗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1月16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清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存在
裁判日期:2006-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