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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 告 丙○○○

甲○○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2 月15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家事第2庭法 官 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裁判日期:2006-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