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62號原 告 丙○○○
甲○○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3 月15日上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家事第2庭法 官 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