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柒萬貳仟零貳拾玖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壹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智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06-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