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55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辛○○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丁○○、己○○、甲○○、丙○○、戊○○、庚○○等確認代筆遺囑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淑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