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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6號上 訴人 即原 告 甲○○上訴人與乙○○因94年度家訴字第76號給付子女生活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憶如

裁判日期:2005-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