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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8號原 告 甲○○被 告 高雄縣退伍軍人輔導會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94年

3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0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