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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建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96號原 告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雪英被 告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周義昌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增加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8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給付增加工程款
裁判日期:2005-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