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0號上 訴 人 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商標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6年5 月30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繳裁判費為285,9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鄭詠仁法 官 高增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