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4號原 告 李曜嘉即宏竹企業社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立文即文星電視材料行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並提出上訴理由狀,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蘇雅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