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上訴人與美商微軟公司 (Microsoft Corp.)間因94年度智字第17號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一、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981,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0,751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