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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被 告 雙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被告申請之第000000000N03號專利舉發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同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又關於新型專利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取得專利證書第186771號新型專利之快速加熱之煮食器權利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舉發原告之新型專利早於89年3 月7 日在中國大陸已有此專利,原告應不能取得新型專利等情,業據被告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 月6 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等為憑,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原告之新型專利是否被撤銷為據,依上開說明,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專利法第90條、第10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紀芸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7-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