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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接觸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

洪士宏律師林易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甲○○對訴外人乙○○之第00526 號嵌燈新式樣專利權舉發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7 月15日裁定命在該專利權舉發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行政訴訟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198 號事件裁定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崑良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