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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接觸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士宏律師

林易玫律師原告與被告甲○○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於民國95年5月8 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參仟玖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戴金龍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8-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