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接觸燈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 萬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