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原 告 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複代理人 甲○○被 告 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被 告 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展銓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律師
曾靖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伍逸康法 官 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