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號上 訴 人 風雅頌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勤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4年度智字第8 號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97年3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法 官 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