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72號聲 請 人 京城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黃如流 律師相 對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叁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 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維修費用事件,經本院民國93年度訴字第1289號判決確定,其第1 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1 ,業據聲請人陳述綦詳,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民事訴訟事件全卷審認無誤,堪可認定。經核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詳如附表計算書所示,爰確定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余幼芳附表:(計算書)┌──┬─────────────────┬────────┐│編號│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22384元 ││ │(案號:93年度訴字第1289號) │ ││ │ │ ││ │ │ │├──┼─────────────────┼────────┤│ 二 │第一審鑑定費用 │120000元 ││ │(案號:同上) │ ││ │ │ ││ │ │ │├──┴─────────────────┴────────┤│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額142384元,按相對人應負擔10分之1 計││算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238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