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82號聲 請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何超俊關 係 人 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當事人間請求處分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中關於「財團法人傳咸慈善公益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唐榮文教公益基金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