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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4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87號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七、十六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天臺聖宮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天臺聖宮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於93年7 月21日召集董事會,決議通過變更捐助章程第6 、7 、16條之規定(詳如附表所示),為此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天臺聖宮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及高雄縣政府府社長字第0930187596號函在卷可稽,是其為天臺聖宮基金會章程修正乙事,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為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主張天臺聖宮基金會之董事會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之章程等情,業據其提出天臺聖宮基金會93年7 月21日董事會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為證。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章程條文,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裁判案由:處分捐助章程
裁判日期:2005-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