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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784號聲 請 人 宇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景順相 對 人 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清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拾萬陸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宇泰營造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新企電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529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兩造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之裁判費用306,624元,依此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裁判日期:2005-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