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927號聲 請 人 高雄縣路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鄭宗天相 對 人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215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