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24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