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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三號

原 告 甲○○○原告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肆仟肆佰捌拾參元(交付不動產所有權狀部分:一百十萬元;車位部分:四十萬元;雜費部分:四千四百八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蕭主恩

裁判案由:交付所有權狀等
裁判日期:2005-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