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九八號
原 告 余葉敏被 告 甲○○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交還土地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一百六十五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五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珮婷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