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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19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布袋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蔡祝河右聲請人聲請選定主任仲裁人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百三十五元未據繳納,茲限該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凃光聰

裁判案由:選定主任仲裁人
裁判日期:200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