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一0號
原 告 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楊水源被 告 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祖振原告向被告起訴請求履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