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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58號原 告 僑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蓋原告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之目的,非在於印鑑章本身市場價值之多寡,而係著重於其為公司法人格之表彰),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建德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裁判日期:2005-03-31